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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更新于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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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2006年7月25日)
 
        为了把三亚打造成投资者的乐园,建成全国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三亚又快又好地发展,特作出本决定。

一、项目进入

(一)成立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组成的项目联合审批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项目进入由项目联合审批机构一个窗口受理审批,窗口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项目联合审批机构采取联席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两次例会议事。重大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规划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

(三)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环境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规划要求,在项目进入前明确规划指标、土地供给、环境保护等要求,设定相关条件。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进入,由项目联合审批机构从规划选址、土地供给、环境保护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作出许可决定;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综合评价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四)项目经审定后,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要在45个工作日内办完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核准或登记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供给、合作开发协议和风险防范合同签订等各项许可及相关事项(扣除3 个月项目规划及2个半月征地时间后计算工作日)。

(五)土地一级合作开发协议、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合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与企业洽谈,并代为起草合作开发协议书合同,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签订。

(六)所有非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政府都要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合同》,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投资强度、项目退出条件、政府代为处置等约束条款,约定政府和企业双方在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各方的履约意识。

(七)项目进入一经审定,任何人、任何企业不得调整规划等事项。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在调整期间不得影响项目进度。

二、项目报建

(八)成立由规划、建设、消防、人民防空、园林、国土环境资源、林业、地震、气象、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务、民航净空管理机构及供电、供水、电信、燃气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办事机构,由市规划局牵头。对项目在进入后到开工前的有关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进行集中许可审批和办理。窗口设在市规划局。

(九)项目联合办事机构采取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两次例会议事,重大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十)建筑方案联合审查。业主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由联合办事机构负责提出),在三个月内
提供拟建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市规划局对报审的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视项目具体情况,召集联合办事机构的相关单位举行例会,就项目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协调;各职能部门须在第二次例会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规划部门汇总意见后一次性函复业主。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十一)施工图审查。业主在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基础上,两个月内完成拟建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将该施工图及经批准的设计方案(附方案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送达联合办事机构审查。联合办事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项目建设及竣工管理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投资建设风险防范合同书》约定,加强对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业主未能履行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具体项目投资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建设期限为1年;具体项目投资在3亿以上6亿元以内的,建设期限为2年;以此类推。

(十三)市规划、建设、消防、人民防空、国土环境资源、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震、气象、税务(地税、国税)、工商、综合执法、房产、质量技术监督、人事劳动、水务、公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许可专项检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安排,进行联合检查。未经牵头单位同意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十四)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消防、人民防空、园林、安全生产、地震、气象、综合执法、房产、技术监督、人事劳动、工程质量及各种专用设备设施等验收的事项,由项目业主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统一办理相关竣工手续,办理时间为3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建设项目竣工手续的办理。

四、保障措施

(十五)成立项目投资监督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项目联合审批机构、联合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决定及其依法许可情况。

(十六)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鼓励企业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并举报,对举报人和企业严格保密。

(十七)联合审批机构和联合办事机构的例会由牵头单位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必须派人员参加并能形成决定性意见,各成员单位对所议事项决定后必须执行,缺席者视为同意并负有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对所议事项具有决定权,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未尽审批事宜,按行政许可法要求,采取政府授权牵头单位履行有关职能处理。

(十八)投资企业只对牵头部门申报有关手续,其他部门未经特别许可(须经投资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要求企业多头申报。

(十九)凡发现任何部门或个人有违反投资环境有关规定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对省管干部和垂直管理单位干部,由市委常委会向省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免职处理建议。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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