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家海岸 世界度假天堂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管理办法
更新于2012-10-17
|
浏览次数217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减轻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充分体现新农合的优越性,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三府〔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或历年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时,提取超出上述比例部分的统筹基金对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

第三条  二次补偿对象和范围:参加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且住院总费用达到当年度二次补偿划定范围,或虽未达到二次补偿划定范围但其家庭极度贫困难以承担自付住院费用的住院患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条  二次补偿要根据年度统筹基金结余情况,住院费用(一年内累计)情况划定补偿线,合理确定补偿对象和范围。当统筹基金结余较多时,要努力扩大二次补偿范围,让更多的大病患者得到补偿;当统筹基金结余较少时,对高额医疗费用及大病导致贫困的住院患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与补偿标准:当统筹基金结余超过第二条规定比例时,从超出比例部分的统筹基金中提取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每年只集中办理一次,补偿金额按比例计算,封顶线为2万元。其补偿计算办法如下:

二次补偿比例=二次补偿提取金额÷二次补偿人数的全部住院费用

个人二次补偿金额=个人住院总费用×二次补偿比例≤2万元

第六条  二次补偿办理程序

(一)确定补偿范围、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市合管办根据统筹基金结余,划定补偿范围、统计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并报市合管委审批。

(二)补偿公示。补偿名单确定后,由市合管办统一计算出每名患者的二次补偿金额,按地区分类整理并将补偿花名册提供给各合管站,由各合管站印发到卫生院、卫生室和村委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日,各合管站在公示期内要做好补偿名单的核对及遗漏补报工作。

(三)补偿支付。二次补偿金以镇(区)为单位由各合管站到市合管办统一代领、统一发放。
住院参合患者在领取二次补偿金时,应携带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合管站办理。各合管站必须做到一核实(核实身份)、二登记(在《二次补偿领取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上登记)、三签名(领取人签名按手印,并有经办人签名)。

(四)资料存档。二次补偿金发放完毕后,各合管站应将《二次补偿领取登记表》等相关补偿资料及时上报市合管站入账核销,并备留一份单独存档。

第七条  大病贫困患者二次补偿审批程序

       大病贫困患者申请二次补偿,是指其住院费用未达到当年度二次补偿划定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极度贫困难以承担自付住院费用的住院贫困患者,经严格审批后可列入二次补偿范围。

       审批程序为:(一)本人申请,填写《三亚市新农合大病贫困患者二次补偿申请表》;(二)村委会审核;(三)镇(区)民政部门核实及合管站复核后分别提出意见;(四)合管站公示;(五)市合管办审批并确定补偿金额;(六)市合管办汇总贫困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后报市合管委批准。

第八条  二次补偿工作应认真执行政策,严格补偿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全面实行阳光操作。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要立即收回合作医疗证,并追回补偿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并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专题报道